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先柏与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卞爱民、曹宜峰、鲜于运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先柏,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卞爱民,鲜于运玉,曹宜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先柏。委托代理人杨成钢,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爱民,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斯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枝江市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董平街。法定代表人张斯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爱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鲜于运玉。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宜峰。因犯罪被判刑,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刑。上诉人李先柏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枝江宏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枝江市鼎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卞爱民、曹宜峰、鲜于运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李先柏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先柏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先柏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3元(李先柏已预交),减半收取5051.50元,由李先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淑一审 判 员  胡建华代理审判员  关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鹏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