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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太仓市虹翔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虹翔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直塘虹桥村。法定代表人蒋文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屠钟元,太仓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东路9号,注册号320281000076348。法定代表人李荣良。被执行人江阴市凹凸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朝阳路248弄8号,注册号320281000070291。法定代表人李荣良。申请执行人太仓市虹翔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澄滨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应给付太仓市虹翔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93289.5元、案件受理费20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江阴美能达快速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滨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希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