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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沧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郝陈违法建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郝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执行人郝陈。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郝陈违法建设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陈已全部履行义务,于2015年1月13日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2)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建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