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郝陈违法建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郝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沧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申请执行人郝陈。申请人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郝陈违法建设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9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陈已全部履行义务,于2015年1月13日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沧建)稽罚决字(2012)第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祁建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