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付桂荣、韩庆海、吴亚范与韩庆海、吴亚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民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付桂荣,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韩庆海,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吴亚范,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韩庆海、吴亚范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权利,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经将7000元给付了申请人付桂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城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