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道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魏范艳与山东兴大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范艳,山东兴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道民初字第34-1号原告:魏范艳,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瑞明,莒南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兴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石莲子镇桃花官庄村。法定代表人:范伟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范艳与被告山东兴大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兴大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养殖设备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魏范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兴大牧业有限公司所有房地产、养殖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期限自2015年1月13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典当、损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李志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战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