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9号原告罗某,女,197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罗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