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罗执字第9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顾召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罗执字第939-4号申请执行人顾召奎。被执行人王立涛。被执行人秦玉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2日、2009年6月25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秦玉梅、王立涛发出执行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玉梅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秦玉梅的工资收入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寇运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