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张某某与成都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成都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85号原告朱某某。原告张某某。被告成都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收到原告朱某某、张某某与被告成都翔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朱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林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