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某、田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4年7月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田某甲,私营企业主。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4年7月1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被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田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进行节水增粮工程招投标期间,以河北省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玉塑业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唐玉塑业公司负责人被告人田某甲在明知公司不具备相关投标资质的情况下,伪造水利水电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证、项目负责人证、安全员证、贰级建造师证以及黄某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结算单等证件帮助黄某参与竞标。被告人黄某为参与竞标伪造了唐玉塑业公司的乙壹级灌溉企业等级证书。在竞标过程中,唐玉塑业公司遭到他人投诉,在昌图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向黄某询问其���标文件中使用的水利水电贰级资质是否真实时,其回答资质真实,为证明其投标文件中使用水利水电贰级资质的真实性,被告人黄某伪造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2014)166号证明文件,以证明被告人田某甲伪造水利水电贰级资质的真实性。经鉴定,被告人黄某使用竞标水利水电贰级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均系伪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被告人田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田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进行节水增粮工程招投标期间,以河北省唐玉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玉塑业公司)的名义参与竞标,被告人田某甲是唐玉塑业公司负责人,她在明知公司不具备相关投标资质的情况下,伪造水利水电贰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证、项目负责人证、安全员证、贰级建造师证以及黄某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结算单等证件帮助黄某参与竞标。被告人黄某为参与竞标伪造了唐玉塑业公司的乙壹级灌溉企业等级证书。在竞标过程中,唐玉塑业公司遭到他人投诉,在昌图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向黄某询问其投标文件中使用的水利水电贰级资质是否真实时,其回答资质真实,为证明其投标文件中使用水利水电贰级资质的真实性,被告人黄某伪造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的(2014)166号文件,以证明被告人田某���伪造水利水电贰级资质的真实性。经鉴定,被告人黄某使用竞标水利水电贰级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均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黄某、田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白某、田某乙、郝某、张某、付某、田某丙、夏某、丁某、梁某、高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鉴定书;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明;玉田县社会保险事业局证明;灌溉企业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QQ邮箱电子邮件复印材料;招投标材料;投标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田某甲为进行招投标工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黄某为证实其提供证件的真实性,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田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黄某、田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田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唐连华审 判 员 XX燕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0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加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