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初字第87-1号原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济安桥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段余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长忠,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保中,该单位员工。被告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7号壹世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路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庆军,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发亮,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受理原告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孔剑勋审判员 孙兆忠审判员 程天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