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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奎、苏凤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伦俤,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奎,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凤仙,女,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张奎、苏凤仙返还申请执行人襄阳市钻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按揭款456859.16元、支付违约金129813.20元。但被执行人张奎、苏凤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奎、苏凤仙在银行的存款61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柯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