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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贲布来村民委员会诉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贲布来村民委员会,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贲布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文明,村长。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2077号,机构代码73258261-6。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贲布来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该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贲布来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身份不适格,被告修建的高速公路桥遮挡的农田系贲布来村的部分村民的承包田,侵犯的是部分村民的权利,而原告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宁江区毛都站镇贲布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6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奕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