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开平市中心医院与陆团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中心医院,陆团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A7区。法定代表人张顺遂,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陆团美,女,1965年7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中心医院与被执行人陆团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团美应支付医疗费171247.75元给申请人执行人开平市中心医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862元。因陆团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开平市中心医院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陆团美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陆团美逾期没有履行,经查房管、土地、车管和银信等部门,被执行人陆团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2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