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魏克照诉被告邢台市司法局其他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克照,邢台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24号原告魏克照,住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新东巷平房。被告邢台市司法局,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256号。法定代表人赵广军,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克照诉被告邢台市司法局其他行政一案中,原告魏克照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克照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克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克照负担。审 判 长 刘泽洪代理审判员 赵瑞冰人民陪审员 郭未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小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