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关于谭凤利申请执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业草原牧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5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谭凤利。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业草原牧鸡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牌楼乡红砬子村。法定代表人钱跃森,职务经理。关于谭凤利申请执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业草原牧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业草原牧鸡养殖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业草原牧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在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2710****)的资金82370.00元扣划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许晶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