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行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跃渔汀村委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跃渔汀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跃渔汀村委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跃渔汀村作出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1、责令新台门镇跃渔汀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4484平方米土地;2、限新台门镇跃渔汀村委会自接文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包含房屋238平方米、房屋114平方米、房屋108平方米、房屋46平方米、房屋208平方米、房屋184平方米、房屋130平方米、房屋108平方米、房屋112平方米、房屋130平方米、房屋76平方米、小棚16平方米、小棚13平方米、小棚29平方米、小棚22平方米、9排条凳共72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4075平方米旱地(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22250元,对其余的409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计4090元,罚款共计12634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起始日期为2014年6月21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台门镇跃渔汀村委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