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输分公司与王艳林、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输分公司,王艳林,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负责人秦荣,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林,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审被告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张连祥,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内蒙古鼎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运输分公司不服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驳回其对管辖提出异议的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到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被上诉人王艳林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而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交付地。双方约定被上诉人王艳林订购天地煤业矿二采区的原煤,因此,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交付地点是天地煤业矿二采区,而天地煤业矿二采区位于东乌珠穆沁旗辖区,且本案另一被告天地锡林郭勒煤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告选择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额勒登格审判员 王 志 刚审判员 徐 小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清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