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商终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国立与周大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大君,李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大君。委托代理人:金邦林。委托代理人:严军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立。上诉人周大君为与被上诉人李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认识并有经济往来。2013年10月,被告以结婚买车资金紧张急需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人民币计650000元,对此,被告也曾付息。至2014年7月,被告停付利息。经原告多资催讨后,被告仍然无法偿还此笔借款。为此,原告要求,由被告于2014年7月29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但无法及时还款。原告李国立于2014年8月21日,以被告周大君因需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经催讨至今未予归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被告周大君在原审中未作答辩。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对本案的审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逾期仍未偿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周大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国立借款本金6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被告周大君负担。上诉人周大君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朋友关系。2013年期间,上诉人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10月24日向被上诉人借款600000元,双方无约定利息,口头约定每月归还27000元。借款后,上诉人每月如实归还被上诉人27000元,付至2014年4月份,一共支付了162000元。此情况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也予以承认。期间,被上诉人又借给上诉人50000元。之后,因上诉人资金紧张暂时无力归还借款,故逾期未支付被上诉人每月的27000元。三个月后,即2014年7月29日,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要求金额写上650000元,说先写上此金额,以后再把之前已归还的162000元退掉,多写的金额当作对上诉人的一种制约,希望上诉人在近期内全部归还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考虑到双方均是朋友,比较相信,也就出具了650000元的借条给被上诉人。可没想到被上诉人拿到借条后,以借条上的全部金额直接向法院起诉,没有给双方协商的机会。鉴于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欠被上诉人的实际金额为488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李国立答辩称:不认可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原来借款给上诉人是600000元,月息为1分,也没有说好一个月还一次,因为都是朋友。2014年7月左右,上诉人说结婚买鞭炮钱不够,让被上诉人再借他50000元,被上诉人也同意了,结果上诉人跑掉了,也不愿意出面和被上诉人协商。上诉人共支付30000元不到。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借款有借条为凭,上诉人对借款事实也无异议,本案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认定为有效。涉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被上诉人可以随时要求上诉人返还借款。上诉人认为本案借款已归还162000元,该款项应当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上诉人对其主张也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得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上诉人周大君负担;上诉人周大君已预付案件受理费10300元,应予退还67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