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张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孝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