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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张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孝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永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