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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金荣与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金荣,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王金荣,女,住龙口市。被申请人:韩鹏,男,住龙口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保全费520已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怡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