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柯民初字第4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奕彩利与姚小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奕彩利,姚小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4259号原告:奕彩利。委托代理人:李荣强。被告:姚小明。原告奕彩利诉被告姚小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佩艺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奕彩利的委托代理人李荣强,被告姚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奕彩利诉称: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被告承建的绍兴县扬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宿舍楼等工程进行由其涂料施工。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8月30日,被告尚拖欠原告工程款合计人民币125000元。但对于上述工程款,被告一致拖延拒付至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明确为: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000元,并支付上述欠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小明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予以认可,拖欠原告125000元工程款,也是事实。但原告涂料做的不好,影响工程质量。被告要求扣除50000元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1年10月5日,原、被告签订《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施工内容:扬天工地2#3#办公楼内外涂料;工期要求:2011年12月30日完工;付款方式:竣工验收付75%,其余一年付清。违约责任:(2)工程质量上如出现不符合要求的,经甲方要求整改而未整改的,罚款2000元/次。双方另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2014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内容为:“到2014年8月30日止,共还应付奕彩利扬天工程涂料款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故原告起诉来院成讼。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被告提交的《内外墙涂料施工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并无承包涉案工程的施工资质,被告将此工程分包给原告,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分包关系应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订立的结算单约定的数额支付剩余工程价款,符合上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25000元,由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因原告的涂料质量存在问题,因此应当扣除50000元的工程款,仅有己方陈述,且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故本院对被告该项辩称,不予采纳。关于利息支付问题,因利息属法定孳息,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偿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0月27日)起算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小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奕彩利工程款125000元,并偿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姚小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