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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戴某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邮刑初字第000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江西省新余市人,务工,住高邮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8月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姜磊,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姜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戴某身为扬州市秦邮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炼钢区2号炉作业长,在处置2号炉钢水倾覆事故过程中,违反该公司《多(层次或交叉)工种作业确认制》操作规程规定,在未取得炉上炉下作业联系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擅自指挥2号炉炉前工程某用铲车推开转炉挡火门,致使挡火门上的冷钢渣掉落,砸中正在炉下作业的陈祥林(男,1980年10月25日生)头部,致陈祥林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3年11月8日,扬州市秦邮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0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人王某甲、程某、高某、王某乙、杨某、张某、曾某、冯某、林某的证言,高邮市安监局案件移送书、情况说明、安全确认制、事故调查报告,高邮市人民政府文件,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扬州市扬钢特钢有限公司提供的岗位职责、安全职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急援救预案、与被害方达成的协议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事故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情况说明、讯问录像光盘、常住人口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所在单位扬州市秦邮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坦白、赔偿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已依法予以采纳。为强化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