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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昌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福升与时万亮、杨谷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升,时万亮,杨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昌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李福升。被告时万亮。被告杨谷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福升与被告时万亮、杨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