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自行找被告王某某协商离婚事宜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