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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邓春辉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春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10号罪犯邓春辉。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新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春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狱提出,罪犯邓春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邓春辉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邓春辉在服刑期间收到汇款较多,确有履行能力而未积极执行原判财产刑,不能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春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