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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刑监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许成德流氓盗窃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宜昌中刑监字第00006号许成德:你为流氓、盗窃一案,对原宜昌市人民法院(75)法刑字第50号刑事判决和本院法刑申字(82)第28号刑事判决不服,以“指控事实不实,属于栽赃、陷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申诉的流氓一案。尽管你一直拒绝认罪,但本案受害人杨××、王××、吴××、饶××的陈述以及证人李××、李×的证言均可以证实你强行与上述四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且能够相互印证。特别是某些细节,如在你家看照片、打开收音机掩盖作案行为、你与李×分别同杨××发生性关系以及李××与你分别同王××发生性关系的顺序和情节、你事后威胁受害人不准���他人说你们发生性关系之事等真实可信,你也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四受害人或者相关证人对你存在陷害的动机、目的及其相关行为,上述证据足以证实你流氓犯罪的事实成立。至于你盗窃一案,既有你本人书写的“公家工具私人保管放在家里,有:钢口钳,板手、榔头、尖嘴钳……”的材料能够证实,宜昌机床厂财务科出具的被盗物资清单说明、证人盛××等的证言也能够予以证实。因此,根据当时的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审判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本院以你犯流氓、盗窃罪予以刑罚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