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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某乙,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