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李某甲,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朝鲜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李某乙,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朝鲜族,住抚顺市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