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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焦作市启达置业与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福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瑞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海源,该公司副总。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启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敏代审 判员 吴明慧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