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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锡与张江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锡,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57号申请人张锡,男,汉族,1956年4月10日生,大同县人,农民,住大同县周士庄镇萝卜庄村。被执行人张江,男,汉族,1952年10月17日生,大同县周士庄镇萝卜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大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江在大同县周士庄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江在大同县周士庄农村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1688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 贵审判员 郭 金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