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郝玉泉与曾淑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玉泉,曾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2号申请人郝玉泉。被执行人曾淑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4400元、案件受理费7444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千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