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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邱某与王某某、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王某某,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226号原告:邱某,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董照永,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达印刷厂院内)。组织机构代码:55017081-3。法定代表人:叶照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负责人:邵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峥,该公司员工。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潘发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召弟,该公司员工。原告邱某诉被告王某某、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铜陵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委托代理人董照永、被告王某某、六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晏学文、被告中财保铜陵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沈峥、被告英大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召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诉称:邱枚迪和沈秀芳是原告的父母。2013年4月16日1时20分,殷国正驾驶皖G×××××、皖G×××××挂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安徽铜陵市往上海方向行驶,当车行至G50沪渝高速219KM(下行线)路段,追尾碰撞王某某驾驶的皖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后,导致两车翻车,造成皖G×××××、皖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车上乘车人邱枚迪,沈秀芳(车辆翻车后将沈秀芳甩出车外,后被车上货物铜线圈覆压)以及皖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方神琴等三人死亡,两车及高速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23日宣城市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殷国正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皖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皖G×××××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G×××××挂号半挂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上述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257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诉请具体各项数额请法院核减,同时应按农村标准计算。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具体数额请法院核减后由保险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公证书(继承人)以法院认定为准。另王某某与六顺公司系挂户合同关系,车主实际经营和涉及事故责任等都由实际车主承担。被告六顺公司辩称:与王某某辩称意见一致。被告中财保铜陵市分公司辩称: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上死亡人员交强险已赔付完毕,邱枚迪和沈秀芳两人死亡赔偿应在车上人员险每人2万元限额内赔付,超过限额部分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不承担。被告英大公司辩称:1、邱枚迪、沈秀芳两人是在脱离原车受货物覆压死亡,应在两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内赔付,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摊。2、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3、精神抚慰金请法院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进行酌减。4、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1时20分许,殷国正驾驶的皖G×××××、皖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安徽省铜陵市往上海方向行驶,当车行至G50沪渝高速219KM(下行线)路段时,追尾碰撞王某某驾驶的皖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后导致两车翻车,造成皖G×××××、皖G×××××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上乘车人邱枚迪、沈秀芳(甩出车外,后被车上货物铜线圈覆压)以及皖N×××××号解放牌仓栅式货车乘车人方神琴(车辆碰撞翻后将其甩出车外)等三人死亡,两车及高速公路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宣城市公安局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殷国正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皖G×××××、皖G×××××挂号车车辆所有人为崔逊鑫,殷国正系崔逊鑫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中财保铜陵市分公司投有两份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限额为每人2万元,交强险赔偿限额已在方神琴死亡赔偿案件中赔付完毕。王某某驾驶的皖N×××××号车实际所有人为王某某,挂靠在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英大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邱枚迪、沈秀芳生前户籍在铜陵市铜官山区,生前住址在铜陵市铜官山区沙河新村12栋7号,均为城镇人口,原告是邱枚迪、沈秀芳唯一继承人。原告因邱枚迪、沈秀芳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本院确定为:死亡赔偿金924560元、丧葬费40642元、处理事故费用2000元、精神抚慰金酌定12万元,合计1087202元。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了对殷国正和崔逊鑫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责任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公证书、保险单证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邱梅迪、沈秀芳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邱某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对本案交通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损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王某某驾驶的皖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英大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50万元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故英大公司对该车因交通事故造成邱枚迪、沈秀芳两人死亡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邱枚迪、沈秀芳死亡损失合计1087202元,英大公司应在交强险中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余款977202元因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英大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93160.6元(977202元×30%),两项合计为403160.6元。殷国正驾驶的皖G×××××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皖G×××××号挂号在中财保铜陵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和每座2万元限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因交强险赔付限额已在同一事故的另一人员死亡案件中的赔付完毕,死者邱枚迪、沈秀芳两人又不适用该保险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邱枚迪、沈秀芳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中财保铜陵市分公司同意在其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中赔偿每人2万元,本院予以认可。英大公司和六顺公司主张死亡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付原告邱某人民币403160.6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邱某人民币40000元。三、驳回原告邱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6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负担600元,被告六安六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原告邱某负担7026元。三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 峰审 判 员  胡跃进人民陪审员  谢太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