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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平庆扬与郑志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庆扬,郑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212-1号申请执行人:平庆扬。被执行人:郑志康。申请执行人平庆扬与被执行人郑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志康未依法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志康在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