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田猛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猛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丁某,李某1,李某2,李龙廷,袁梅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0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猛猛,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郭学宝,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泽州县。系田猛猛的表哥。委托代理人:赵新英,女,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田猛猛的母亲。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中州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楼。组织机构代码:77086430-7。负责人:翟昊,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受害人李春林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女,200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春林的女儿。法定代理人:丁某,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201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李春林的儿子。法定代理人:丁某,基本情况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廷,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受害人李春林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梅英,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受害人李春林的母亲。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善利,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110577611。上诉人田猛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李某1、李某2、李龙廷、袁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2014)谯民一初字第01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猛猛因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猛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猛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上诉人田猛猛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上诉人田猛猛负担。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潇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