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秀彦与张希平、南皮县东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彦,张希平,南皮县东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南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陈秀彦,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增杰,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平,驾校职工。被告:南皮县东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武金坡,该学校校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合春,南皮县东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律事务部主任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翔,该公司职工。案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9000元,于15日内将钱打到原告委托人孟庆山的账户,账号为62×××14,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泊头支行。2、被告张希平、南皮县东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放弃为原告垫付的1000元,原告其他损失与二被告无关。3、本案鉴定费由原告承担。4、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诉讼费15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艳艳审 判 员 :李希艳代理审判员 :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盛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