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思华与林国强、林国君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华,林国强,林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黄思华,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林国强,男,汉族,住茂名市。被执行人林国君,男,住茂名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国君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林国君的工资收入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