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民终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秀珍与余兆道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秀珍,余兆道,叶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2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兆道。原审第三人:叶鹏。上诉人郑秀珍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4)温瑞民初字第3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秀珍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郑秀珍以自身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秀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郑秀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宗波审 判 员 厉 伟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