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宣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马振与马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马振,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明(特别授权)。被告马俊荣,男,6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与被告马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