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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宣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马振与马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宣民初字第0008号原告马振,男,1952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明(特别授权)。被告马俊荣,男,6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与被告马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