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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李锋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始,被告人XX受他人雇佣在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XXX号设置赌博机的无名游戏机房担任领班,负责赌博机房的日常经营管理,从事看店、收银及上分工作。2014年10月15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XX及1名赌客,缴获赌资人民币100元及“海洋之星”游戏机(八联机)2台、“3D宝马”游戏机(八联机)1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XX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锦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凭证》;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受他人雇佣从事开设赌场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XX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XX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赌资依法予以没收。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