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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舒昌荣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昌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043号罪犯舒昌荣,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荣法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昌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2014)渝西狱减字第10506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舒昌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昌荣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舒昌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昌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