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民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汪庆与殷伟、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迎民保字第00070号申请人汪庆,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殷伟,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城水岸。被申请人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法定代表人殷伟,总经理。申请人汪庆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殷伟、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2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殷伟、安庆市汉宜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