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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家智与刘春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智,刘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智,汉民,居民。被执行人刘春山,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家智与被执行人刘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行于2014年12月22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7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4200元、执行费2954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春山名下的楼房,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请求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