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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站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朱天平申请执行许福利民间借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天平,许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站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朱天平,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福利,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4)站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许福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福利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许福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福利在银行有代发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福利在银行的代发工资收入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宣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