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智辉、胡晓飞、王永庆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智辉,胡晓飞,王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胡智辉,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胡晓飞,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王永庆,男,汉族,1989年7月24日生,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智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的账户存款594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