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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