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初字第1429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81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1日,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介 震审 判 员 王丽明人民陪审员 韩凤仙二○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