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卢艳红诉被告姚志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卢**,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西胡素台村*****号。被告姚**,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太平庄乡干沟子村。原告卢**诉被告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撤回对被告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