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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启明与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366号原告刘启明,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2号三层北侧。法定代表人卢柄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明诉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启明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启明对被告乐天超市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启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增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施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