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勇与叶永利、沈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叶永利,沈芳芳,孙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李勇。被告:叶永利。被告:沈芳芳。被告:孙林军。原告李勇为与被告叶永利、沈芳芳、孙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