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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商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勇与叶永利、沈芳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叶永利,沈芳芳,孙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2299号原告:李勇。被告:叶永利。被告:沈芳芳。被告:孙林军。原告李勇为与被告叶永利、沈芳芳、孙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审 判 长  屈柔刚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