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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孙宏斌、杜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宏斌,杜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宏斌。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上海西路2号。诉讼代表人周文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沪浮璜公路)隆兴钢铁物流园。上诉人孙宏斌、杜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太仓分行)、苏州钢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纲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辖初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宏斌、杜平上诉称:首先,合同是纲领公司与农行太仓分行办理,上诉人不知情,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上诉人不具��约束力;其次,“贷款方”的含义不明确;再次,本案存在纲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辖初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宏斌、杜平及纲领公司在与农行太仓分行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孙宏斌、杜平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孙宏斌、杜平要求移送管辖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蒋毅颖审判员  杭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