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德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辉、郭志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辉,郭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20-1号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如强。被申请人常德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被申请人陈辉。被申请人郭志强。因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对被申请人常德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辉、郭志强提起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相关财产,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辉、郭志强的银行���款2143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沙港路柳荷鑫苑0号楼(鑫源大厦)房产一套(证号:037389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和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辉、郭志强的银行存款21431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查封申请人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沙港路柳荷鑫苑0号楼(鑫源大厦)房产一套(证号:037389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