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民初字第0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537号原告王某某,女,已于2015年1月7日死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农民。系原告长子。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次子。被告王某丙,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三子。被告王某丁,男,汉族,农民。系原告第四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关注公众号“”